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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涉嫌介绍卖淫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19〕42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镇**村**号,现住徐某某**街道**道**房。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5日被徐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起,被告人林某某、使用微信名为“靓女二”清某某、清某甲为了获取非法营利,制作招嫖联系卡片发放到各宾馆、酒店房间的方式进行介绍卖淫活动,由林某某接送卖淫女段某某、李某某上门卖淫,然后从卖淫女性交易后所得200元中提成每人次80元。2019年4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号牌号码为粤G****的小车接送送卖淫女段某某、李某某到徐某某**酒店**房、**房间里分别与嫖客蒙某某、廖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民警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嫖资、汽车及查获避孕套等物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通话记录、银行明细、指认笔录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林某某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替卖淫者寻找、招徕、介绍嫖客,介绍2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云

2019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公安卷6册、检察卷1册)。

3.建议对扣押作案工具小车等判处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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