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7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住蕉岭县**镇**街**号,群众,无业,无前科。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蕉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甲饮酒后驾驶其粤MX****号牌小型汽车乘载儿子陈某甲、林某乙及其儿子的同学陈某乙,途经蕉岭县**镇**路**路段时,与同方向涂某某驾驶的粤MN****号牌小型汽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陈某甲、林某乙、陈某乙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涂某某报警。经抽取林某甲、涂某某的血液样本进行鉴定,林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62.8mg/100ml;涂某某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林某甲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林某甲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涂某某、陈某甲、林某乙、陈某乙在本事故中无责任。经蕉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乙、陈某甲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林某甲与涂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涂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林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蕉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谢育林
检察官助理 罗燕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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