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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乡**村**号,现住建瓯市**栋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1时16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的二轮摩托车途经建瓯市**街时,被设卡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林某某体内的乙醇含量为98mg/100ml,随后,被告人林某某被带至建瓯市立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琴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5983****;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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