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区**村**室。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被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 月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 月1 日1 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牌小型汽车从集美区华舒酒店出发,行驶至本市集美区杏林海堤桥头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林某某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5.9mg/l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归案后,被告人林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具有坦白的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继斌 检 察 员:武 讲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3.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4.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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