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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二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04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居民,个体,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花园小区**幢,现住福建省建瓯市**小区**号楼**室,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越野客车从建瓯市金龙大酒店往三江国际小区方向行驶,途经建瓯市**路段,被正在执勤的建瓯市公安局民警拦下,并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后民警带被告人林某某到建瓯市**结合医院抽血送检,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检林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6.1mg/100ml。

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立案材料、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到案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杨静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59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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