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宁市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林某海,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21977********,汉族,初中,无,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揭西县**镇**村委**村**巷**号,2016年3月18日因犯猥亵儿童罪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2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1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8日被普宁市看守所刑事拘留。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海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21时32分左右,被告人林某海饮酒后驾驶一辆超标二轮电动车,经过G238线普宁市**镇哈美幼儿园附近路段时,被普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广东省韩江司法鉴定所对林东海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林某海送检血样中乙醇的含量为300.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现场相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地磅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释放证明;2.被告人林某海的供述;3.司法鉴定文书;4.电子数据见随案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海饮酒后驾驶超标二轮电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海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某旋
检察官助理 卢某县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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