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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66********,汉族,专科毕业,2014年至2019年任惠来县交通运输局县交通执法局机动执法中队队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花园**栋***房,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经惠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2月24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经惠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4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惠来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惠来县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惠来县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4月31日补充调查完毕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受贿罪

被告人林某甲利用其担任惠来县交通执法局机动执法中队队长、行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权的便利,非法收受贴挂标识路牌的货运车辆和其他货运车辆、石场、沙场等经营者或关系人罗某某忠、马某某钦等人送给的财物共人民币(下同)328000元和烟酒一批,对上述关系人车辆的超载违章行为予以关照,具体如下 :

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利用其担任惠来县交通执法局机动执法中队队长之便,对严某某经营的仙庵顶溪石场进行关照,先后4 次收受严某某给予的现金共20000元。

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利用其担任惠来县交通执法局机动执法中队队长之便,对金某某汽车运输公司的客运车辆进行关照,先后5次收受金某某汽车运输公司老板吴某甲奎给予的现金共10000 元。

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利用其担任惠来县交通执法局机动执法中队队长之便,对吴某甲林的金某某搅拌站进行关照,先后5次收受金某某搅拌站老板吴某甲林给予的现金共 10000 元。

2016年至2018 年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利用其担任惠来县交通执法局机动执法中队队长之便,为罗某某忠贴挂“忠诚”路牌的货运车进行关照,个人先后五次收受罗某某忠给予的现金33000元。并受罗某某忠委托分别送给县交通执法局其他三个中队队长每人29000 元。

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利用其担任惠来县交通执法局机动执法中队队长之便,为李某某松贴挂“龙兴”路牌的货运车进行关照,个人先后 6 次共收受李某某松给予中华牌款盒香烟24条、1L马爹利蓝带洋酒 6 瓶。并受李某某松委托分别送给县交通执法局其他三个中队队长每人各30000元。

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利用其担任惠来县交通执法局机动执法中队队长之便,为马某某钦贴挂“兴旺”牌 (后改挂“飞马”牌)的货运车进行关照,个人先后7次共收受马某某钦给予的现金共34000 元,并受马某某钦委托分别送给县交通执法局其他三个中队队长每人各34000元。

2017年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利用其担任惠来县交通执法局机动执法中队队长之便,为“宏伟”贴挂“众通”路牌的货车进行关照。个人先后2次收受“宏伟” 给予的现金共7000 元,并受宏伟委托分别送给县交通执法局其他三个中队队长每人各7000元。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利用其担任惠来县交通执法局机动执法中队队长之便,对周广平经营的揭阳市大南山华侨管理区昌顺石场进行关照,先后15次共共收受周广平给予的现金共75000元。

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利用其担任惠来县交通执法局机动执法中队队长之便,对林某乙经营的仙庵新乡石场进行关照,先后7次收受林某乙给予的现金共35000 元。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利用其担任惠来县交通执法局机动执法中队队长之便,对施伟民经营的民生石场进行关照,先后2次收受施伟民给予的现金共7000 元。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利用其担任惠来县交通执法局机动执法中队队长之便,对惠来县隆江镇金交椅石场进行关照,先后4次收受金交椅石场管理人员吴某丙给予的现金共 20000 元。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利用其担任惠来县交通执法局机动执法中队队长之便,对惠来县兵菅石场进行关照,先后2次收受兵菅石场老板周朝池给予的现金共10000 元、中华牌软盒香烟4条。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利用其担任惠来县交通执法局机动执法中队队长之便,对严水华的货车进行关照,先后4次收受严水华给予的现金共20000元。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利用其担任惠来县交通执法局机动执法中队队长之便,对胡裕宏的货车进行关照,先后6次收受胡裕宏给予的现金共30000 元。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利用其担任惠来县交通执法局机动执法中队队长之便,对方某甲武的货车进行关照,先后5次共收受方某甲武中华牌软盒香烟 1 0 条 、1L 轩尼诗X0洋酒5瓶。

2017年春节,被告人林某甲利用其担任惠来县交通执法局机动执法中队队长之便,为詹某甲承包的客运车进行关照,收受詹某甲给予的中华牌软盒香烟4条。

2018年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利用其担任惠来县交通执法局机动执法中队队长之便,对朱某某的货车进行关照,收受朱某某给予的现金5000元。

2018年至2019 年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利用其担任惠来县交通执法局机动执法中队队长之便,对惠来县坑仔沙场进行关照,先后2次共收受老板吴嘉陵给予的现金共 2000元和中华牌硬盒香烟4条。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利用其担任惠来县交通执法局机动执法中队队长之便,对贴挂“安全生产”路牌货运车进行关照,收受货运车主林某丙共2000元、中华牌硬盒香烟26条、0.7L角马洋酒 4 瓶。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利用其担任惠来县交通执法局机动执法中队队长之便,对贴挂“日胜”路牌的货运车进行关照,先后三次收受货车主詹某乙给予的现金共4000元、中华牌硬盒香烟6 条、0.7L 角马洋酒 6 瓶。

2019 年11月,被告人林某甲利用其担任惠来县交通执法局机动执法中队队长之便,为赖永光的货运车进行光照,收受葵潭镇沙场老板赖永光给予的现金4000元。

2020年1月,被告人林某甲利用其担任惠来县交通执法局机动执法中队队长之便,对王湫生的货车进行关照,收受王湫生委托杨某某州给予的软盒中华牌香烟 4 条。

被告人林某甲收受上述人民币328000 元中,其中 91000 元用于每年中秋、春节分发给机动中队各队员;其中41000 元送给惠来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周某某和交通执法局副局长方某乙城及刘某某长;其中26000 元用于2016年至2019年期间机动中队执勤的夜餐伙食开支;被告人林某甲个人所得 170000 元,将该款用于个人和家庭开支上。

被告人林某甲共收受硬盒中华牌香烟32条 (其中个人所得22条,余10条分别送给副队长陈某甲荣和王某某各6条 和 4 条 )、软盒中华牌香烟 5 0 条、1 L 蓝带洋酒6瓶、1 L 轩尼诗 X 0 洋 酒 5瓶 (其中个人所得3瓶,2 瓶送给周某某)、 0.7 L 角马洋酒10瓶。

案发后,涉案赃款已全部退清。

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林某甲于2015年至2019年担任县交通执法局机动执法中队队长期间,收受贴挂标识路牌的货运车辆和其他货运车辆、石场、沙场等经某某者或关系人罗某某忠、马某某钦、林某丙等人财物,在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执法程序和规定,徇私舞弊、超越职责权限,对罗某某忠、李某某松、马某某钦、“宏伟”、林某丙、詹某乙分别贴挂“忠诚”、“龙兴”、“兴旺”(后改“飞马”)、“众通”、“安全生产”、“日胜”路牌的超限超载车辆及其他关系人的超限超载车辆,不予以查处或免予处罚、减轻处罚,致使惠来县超限超载现象严重。2020年1月6日,被告人林某甲包庇纵容的贴挂“忠诚”、“飞马”、“安全生产”路牌的货运车辆被国务院督查室暗访发现后在中央电视台点名曝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于2020年1月8日主动到惠来县纪委监委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惠来县交通运输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凤凰财经报道、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个人基本情况;2、扣押清单、现金缴款单;3、证人陈某甲荣、赖永光、詹某甲、施伟民、吴某甲奎等证言;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县交通执法局机动执法中队队长、行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权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执法程序和规定,徇私舞弊、超越职责权限,包庇纵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已退回全部受贿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随案移送审查处理物品请一并判决。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XX

检察官助理:林XX

(院印)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及补充材料七页、光盘六块;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

4.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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