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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906号 

  被告人林某甲,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6197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揭西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甲分别于2020年6月16日8时许、6月17日8时许、6月18日8时许,先后三次在普宁市流沙东街道华溪村新区中沟片102号其出租屋容留吸毒人员林某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另案处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林某甲因吸毒被民警抓获,后其主动交代其多次提供场地容留林某乙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现场检测报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资料; 2.证人林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某旋

检察官助理:卢某县

(院印)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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