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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莘县**街道**村**号,住址**。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2020年7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等人酒后在莘县**门市西侧小便时,与该门市经营者常某发生争执,后二人互殴,期间,林某某将常某打伤。经鉴定,常某之损伤为轻伤一级。案发后,林某某与常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监控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怀朋

检察官助理:王福全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莘县**街道办事处**村

**号,联系电话:1339635****。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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