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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200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南径镇四睦村某某油坊片40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4日被某某。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4日凌晨04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甲到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斗文某某三片“安某某”楼下,盗走被害人张某甲放在小轿车上的现金人民币5400元及硬盒中华香烟8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顾高都、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5.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卓

检察官助理:刘秋艳

2020年5月20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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