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4日凌晨04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甲到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斗文某某三片“安某某”楼下,盗走被害人张某甲放在小轿车上的现金人民币5400元及硬盒中华香烟8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顾高都、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5.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检察官:周卓隆
2020年5月20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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