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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927号

被告人林某甲荣,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人,住广东省惠来县河林某乙林某丙管区井下八横巷12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2019年11月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普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因有新证据于2020年8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荣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同案人林某戊、朱锦丰(均已判刑)均是开小汽车载客司机,2018年7月15日下午,同案人林某戊、朱锦丰在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开心广场路段因争夺乘客双方发生纠纷引起打架,后双方一直没有调解。2018年7月23日下午16时某甲,林某戊发现朱锦丰驾车载客前往惠来县,纠集来某某胞兄弟同案人林某己才、林某己利(均已判刑)及同案人林某庚(另案处理)驾车到惠来县追寻朱锦丰,朱锦丰见状逃跑,时候朱锦丰答电话与林某己才约定,双方于当日19时30分到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后坛村开心广场附近进行谈判。同日19时某甲,同案人林某己才、林某戊二兄弟纠集了其兄弟同案人林某己贵、林某己利、其父亲同案人林少林、朋友陈墙(均已判刑)及同案人林某辛生(已起诉)、卢锦丰、林某庚、林某壬、“阿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锄头柄及西瓜刀等凶器来到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嘉某某大酒店”对面的“丰乐园宾馆”门口聚集。同案人朱锦丰也纠集了被告人林某甲荣及同案人邱某某鑫、王华北、李某甲、甘华清(均已判刑)、黄某甲(已起诉)、黄某乙(已死亡)、庄某某、符某某、朱汉财、林某癸财、林某壹林(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铁水管等凶器来到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开心广场聚集。当晚20时某甲,朱锦丰等人得知同案人林某己才等人在普宁市“嘉某某大酒店”附近聚集,被告人林某甲荣及同案人朱锦丰、邱某某鑫、王华北、李某甲、甘华清、黄某乙、黄某甲、林某癸财、符某某、朱汉财、庄某某、林某壹林等人遂于当晚20时某乙,赶到普宁市“嘉某某大酒店”附近的普宁市流沙南街道环城南路后坛村村委会门口,双方在后坛村村委会门前路段相遇进行谈判,继而双方发生了持械斗殴。被告人林某甲荣及同案人朱锦丰、邱某某鑫、王华北、李某甲、甘华清、黄某乙、黄某甲、林某癸财、符某某、朱汉财、庄某某、林某壹林等人持铁水管等凶器对林某己才、林某戊、林某己贵、林某己利等人一方某甲殴打,致使林某己才、林某戊、林某己贵、林某己利等受伤,而同案人林某己才、林某戊、林某己贵、林某己利、林少林、陈墙、林某辛生、卢锦丰、林某庚、林某壬、“阿某某”等人则持西瓜刀及锄头柄、石块等凶器对林某甲荣及同案人朱锦丰、邱某某鑫、王华北、李某甲、甘华清、黄某乙、黄某甲、林某癸财、符某某、朱汉财、庄某某、林某壹林等人进行砍打,致使黄某乙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朱锦丰、邱某某鑫、黄某甲、李某甲受伤。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黄某乙符合锐器作用致多处创伤、腘动脉离断而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伤者朱锦丰所伤已构成轻伤二级;邱某某鑫所伤已构成轻伤一级;李某甲所伤已构成轻伤一级;黄某甲所伤已构成轻微伤;伤者林某己才、林某戊、林某己贵、林某己利所伤已构成轻微伤。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林某甲荣到普宁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某某、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林某贰宣、钟某某裕、方某乙、裴某某、林某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甲荣及同案人林某己才、林某戊、林某己贵、林某己利、林少林、陈墙、朱锦丰、邱某某鑫、李某甲、王华北、甘华清、庄某某、林某壹林等人的某某及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5.现场相片;6.法医学四题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DNA鉴定书;6.手机号码开户资料和通话记录;7.图像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荣的行某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某乙

检察官助理:张某某浩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荣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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