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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涉嫌诈骗案)_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林某某,曾用名林某甲,绰号无,男性,199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31990********,汉族,初中肄业职业:农村红白喜事演艺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县,住河北省**********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3日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8日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3月18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份前后,被告人林某某因手头拮据,遂产生诈骗的想法,其利用男性喜欢女主播的心理,在快手上找粉丝量在数千人以上、直播间内实时互动人数达到数百人规模的女主播,通过在主播直播间内刷礼物的榜单或者互动频繁的男粉丝中物色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将该女主播的照片、头像截图换成事先其准备的用于诈骗的微信、QQ头像,再通过男粉丝预留在快手个人信息上的手机号、QQ号,加对方好友或发短信告诉男粉丝“我是主播XX,我换微信号(QQ号)了,可以加我的新微信号(QQ号)”,男粉丝加微信(QQ号)好友后,林某某便冒充女主播向对方要钱,实施诈骗行为,并利用事先准备好的银行卡将诈骗所得赃款提现消费。

2019年10月30日,林某某冒充女主播“**”,使用微信号q97789****,微信头像是该主播头像,短信告诉受害人王某某加新微信号为好友,闲聊后林某某向王某某提出要500元, 因王某某经常看该女主播直播平时也有互动,未起疑,便通过微信向对方转账500元,钱到账后,林某某称不够,继续要求王某某转账1500元,后林某某发现微信号被举报无法使用,就又让王某某加其朋友何某某微信号为好友, 王某某向何某某微信号转账1500元,何某某再将1500元通过QQ转给林某某,钱到账后林某某再次提出钱不够,王某某发觉被骗未再继续转钱,共计被骗2000元。

2019年11月12日,林某某以同样的方法冒充女主播诈骗男粉丝陈某某,让陈某某加其当时使用的QQ号1376872307为好友,并谎称被人追债,向陈某某借500元,因陈某某喜欢这个女主播,便通过支付宝将500元转到其朋友何某某的支付宝账户上,林某某收到钱后未再联系陈某某。

2019年11月15日,林某某以同样的方法冒充女主播诈骗冀州人刘某某,先让刘某某加微信号xiu13230190952,后以有急事为由,以该女主播名义向刘某某借500元,因刘某某认识微信号,两人现实中系朋友关系,刘某某见微信头像是该微信就未起疑,便通过微信给其转账500元;后林某某又向刘某某要钱,因林某某提供的两个银行卡号均提示交易存在风险无法转账,林某某又让刘某某加了其朋友何某某的微信号h1824043722为好友继续转账,刘某某又陆续给其转账2000元、1000元,林某某收钱后继续要钱,后被刘某某识破未再转钱,刘某某共计被骗3500元。

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微信、QQ、手机短信等即时通讯工具的聊天功能,通过在快手直播平台上物色女主播的粉丝,将主播照片进行技术处理后替换成微信头像,进而冒充该主播诈骗粉丝钱财。被告人林某某共计实施电信诈骗三起,诈骗所得6000元,均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

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的证言、证人霍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

5.电子数据:林某甲录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微信、QQ、手机短信等即时通讯工具的聊天功能,以冒充女主播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世会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冀州区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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