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徐闻县**镇**村**号。因犯放火罪,于2006年被徐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吸毒,于2020年1月4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20年1月15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9日被徐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31日8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徐闻县和安镇渔港码头附近处,以200元价格将4小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购毒人员张某某。

2、2020年1月3日8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徐闻县和安镇渔港码头附近处,以200元价格将4小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购毒人员张某某。 

3、2020年1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徐闻县和安镇渔港码头附近处,准备以200元价格向贩毒人员张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时,林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购毒人员张某某跳海逃离,民警当场从林某某身上起获疑似毒品海洛因5小包。上述疑似毒品5小包,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经称量,总净重0.1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林某某毒品海洛因5小包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通话清单、三次购毒时间电话通讯照片、微信转账毒资照片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供述与辩解;5.毒品检验报告;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7、附卷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多次向他人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贩卖毒品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云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检察卷一册。

3.建议对被扣押毒品等予以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