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3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建瓯市**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8日被建瓯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底,被告人林某某伙同曾某某(另行处理)出资购买建瓯市**镇**砂场,在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后进行采砂。经营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未办理农用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将**砂场河道采区沿线靠**国道一侧的**村民土地、无主河滩地进行越界采砂,经鉴定:破坏土地面积达51.96亩,其中农用地面积27.99亩。采砂后该地块耕作土壤结构受到破坏,基本无法进行农作物种植。
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人员信息查询表、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叶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被大量破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幅度内量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秀蓉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39****3339);
2.案卷三册及起诉书副本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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