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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六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1194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现住龙海市**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间,被告人林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佣他人砍伐其向许某甲购买的位于龙海市程溪镇洋奎村奎坑社“白狗山”林地上的杉木12.82亩(程溪镇洋奎村林业基本图第35大班第020、070、080小班,林种是用材林),并将滥伐的林木运到其家的香蕉园自用。经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砍伐林木的立木材积为43.0444立方米。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砍伐林木的立木材积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森林法相关规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立木材积达43.044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艳梅

检察员:杨伟清

2020年7月27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联系方式1589203****)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共计13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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