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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滥伐林木案)_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九刑诉〔2020〕Z3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海南省屯昌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澄迈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被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迈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1日移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6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5日,被告人林某某以人民币1950元的价格向村民张某某购买其种植于澄迈县**农场**村**坡的一片马占树。2020年1月6日至7日,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林某某雇请李某某、胡某某等人砍伐了位于上述地块的马占树,并拉运到屯昌县**木材加工场出售。

经鉴定:被伐林木地块面积1.8亩;被伐林木树种为马占相思树;被伐林木70株,全为胸径5厘米(含)以上的林木;被伐林木总蓄积量为12.7272 立方米。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澄迈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同年6月10日,经澄迈县林业局检查验收,林某某生态恢复造林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恢复造林验收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滥伐林木总蓄积量达12.727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集顺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住海南省屯昌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397607****;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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