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滥伐林木案)_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林某某(曾用名: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51972********,汉族,经商,小学文化,户籍地为福建省长泰县**巷镇**村**号,住址**。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3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51986********,汉族,司机,小学文化,户籍地为福建省长泰县**镇**村**号,住址**。因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于2015年6月18日,被长泰县林业局处罚款人民币4731元;因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于2017年2月6日被长泰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因涉嫌非法运输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7月30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51972********,汉族,司机,文盲,户籍地为福建省长泰县**镇**村**组,住址**。因涉嫌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031982********,汉族,经商,初中文化,户籍地为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镇**村**号,住址**。因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于2018年10月19日被长泰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分别处罚款人民币5200元、16500元。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51989********,汉族,经商,初中文化,户籍地址为福建省长泰县**巷镇**村**路**号,住址**。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涉嫌运输滥伐的林木罪,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涉嫌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3月间,被告人林某某以人民币16.2万元、22万元分别向张某某、白某某购买位于长泰县兴泰开发区**村许坑“牛棚后”山上的两片巨尾桉林木,并于同年4-5月间,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尹某某擅自雇佣杨某某、郭某某人无证采伐林木。后林某某以200元每车次的价格雇请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将滥伐的林木运送至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经营的木材加工厂销售,非法获利14万元。其间,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明知该批木材没有合法手续,仍接受雇佣运输木材,其中叶某某非法运输桉树统材14车次,共计143.088立方米;李某某非法运输桉树统材10车次,共计107.8179立方米;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明知该批木材无合法手续,仍进行非法收购,其中郑某某非法收购桉树统材18车次,共计194立方米;王某某非法收购桉树统材6车次,共计56.905立方米。

经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砍伐林木的地点位于长泰县兴泰开发区**村林业基本图的第04大班030、050、061小班,地类是乔木林地,树种为桉树。被砍伐林木的林地面积合计20038.05平方米,折30.057亩,被砍伐的林木立木蓄积量共计321.6101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叶某某、李某某、郑某某、王某某均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木材检尺码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不起诉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白某某、尹某某、杨某某、郭某某8人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叶某某、李某某、郑某某、王某某等5人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鉴定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叶某某、李某某、郑某某、王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立木蓄积量321.6101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非法运输明知是滥伐的林木,其中叶某某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143.088立方米,李某某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107.8179立方米,均属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其中郑某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194立方米,情节特别严重,王某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56.905立方米,情节严重,二被告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应当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被告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阿敏

检察员:杨爱琴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1386085****)现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被告人叶某某(1340097****)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3.被告人李某某(1348967****)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4.被告人郑某某(1360500****)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5.被告人王某某(1345967****)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5份。

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于处罚。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它林木的,从重处罚。_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