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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滥伐林木案)_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Z17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住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林某甲明知蓝某某位于翁源县**镇**村**组“**”山的林木是属于生态林不能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仍与蓝某某签订林木转让合同。林某甲承包到蓝某某的山林之后,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聘请陈某甲初、陈某乙等人进行砍伐林木,拖拉机司机丘某某等人到山上运木。经鉴定,被滥伐的地点位于**镇**村第**林班、**小班,林地采伐面积57亩,采伐林地的树种是桉树,蓄积379立方米,出材270立方米,薪材71吨。

2、2019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林某某承包到李某甲、李某乙位于翁源县**镇**村**组“**”山的林木之后,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聘请涂某某、杨某甲等人进行砍伐林木,雇请杨某乙通等人运输木材。经鉴定,被滥伐的地点位于**镇**村第**林班、**小班,林地采伐面积为14.4亩,采伐林地的树种是桉树,蓄积59.8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的书证,证人李某丙、涂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指认、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福源

检察官助理:高某某

(院印)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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