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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滥用职权案)_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17〕133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2195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曾任广东省**局局长兼临时党委书记(副厅级),住广州市越秀区**路**号**院**号楼**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6月7日被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9月2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9月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至2014年,被告人林某某任广东省**局(以下简称省**局)局长兼临时党委书记。2006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96号文规定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入企业或单位改制后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以下简称特殊群体),以本人离开事业单位或单位改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为视同缴费账户的建账基数。2007年6月 13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明知其审批的《省直贯彻粤府〔2006〕96号文工作要点》(粤社保办〔2007〕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文中将特殊群体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基数的“月平均基本工资”违规变更为“个人缴费基数”的情况下仍予以审批,该17号文于同日在省**局内印发执行。后被告人林某某再次审批了《关于省直参保单位贯彻粤府〔2006〕96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社保〔2007〕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该31号文延续了17号文有关特殊群体视同缴费建账基数的规定,并于2007年6月29日向参加省直基本养老保险各单位发布。因“个人缴费基数”比“月平均基本工资”的口径大,由此造成该部分人员建账基数偏高。经审计,截至2016年12月,因建账基数问题,共有71名退休人员存在多发养老金问题,造成国家损失人民币2966149.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洪某某等人的证言;3.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共计人民币2966149.77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丽娜

2017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院**号楼**房,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散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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