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277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2日02时36分许,被告人林某甲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G205国道小江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执勤交警现场对被告人林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49mg/100ml。经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林某甲的血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77.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呼气测试结果、归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证信息查询、情况说明、购车发票复印件;2.鉴定意见;3.勘验、检查等笔录;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子安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在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820****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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