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2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个体户,住福州市晋安区**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2019年3月18日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于2019年2月26日、2019年4月3日两次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5年底至2018年1月间,在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岭下塘附近,长期从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由缅甸口蹄疫疫区走私入境的未经检验检疫的活体“大耳朵羊”,宰杀后运至福州市福新农贸市场其本人摊位以每斤30元至35元不等的价格销售。2018年1月,福州海关缉私局破获黄某某等人走私案,抓获黄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查获到102只由缅甸口蹄疫疫区走私入境的活体“大耳朵羊”以及销售“大耳朵羊”的收款收据存根等。经检验,抽样提取的三十份活羊血样中有二十份血样呈口蹄疫阳性。经专项审计,2015年12月至2018年1月28日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从黄某某等人处以每斤11.5元至18.5元不等的价格,买入走私活体山羊1825只,合计1,450,9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到的活体“大耳朵羊”以及黄某某等人销售“大耳朵羊”的收款收据存根等的物证照片;
2.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福州海关缉私局的立案说明及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以及福州海关移送的相关材料、福州**公司送货单、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18年3月1日给福州海关缉私局出具的《关于确认动物疫情流行国家的函》、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涉嫌走私活羊监测样品FMD检测情况的函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王某某、吕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福建征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福征安专审字[2019]第A004号专项审计报告;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数额达人民币145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沈英华
代理检察员:潘家忠
2019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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