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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一刑诉〔2018〕92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600241982********,黎族,大专文化,海南省万宁市人,海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万宁市******宿舍楼**房,住海口市海甸岛****宿舍**房。2017年9月29日,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辩护人刘志鑫,广东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5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10日、6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3月1日、2018年5月11日、2018年7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年初,被告人林某某计划开展销售 “深海鱼胶原蛋白产品”的业务,遂自行为该产品设计了一朵花的图案和“**”的英文名,在北京注册了商标。同年3月,林某某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张某某签订了《小分子胶原蛋白加工合同》,并将注册好的商标提供给张某某,约定由该公司帮忙加工胶原蛋白产品。为有利于销售产品,林某某注册成立了海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将张某某提供的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卫生证书》《武好普检字第**号检验报告》,及其在网上找到的其他公司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全部伪造成海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文件。之后,林某某开始在微信朋友圈、微博、QQ空间上发布销售“**深海鱼微纳米级胶原蛋白肽”产品的信息。

2015年至2016年期间,林某某以120万元的价格委托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加工生产了1000盒“**深海鱼微纳米级胶原蛋白肽”。除其与家人自用210盒之外,剩下的790盒林某某均已通过网络及“**私享会”会所充值的方式销售完毕。2017年3月,林某某再次委托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加工生产500盒胶原蛋白产品,并支付了36万元的预付款。同年5月21日,林某某收到广州寄来的部分胶原蛋白产品,准备放进其位于海甸岛**小区**座**房的仓库时被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当场扣押了胶原蛋白产品91盒、胶原蛋白产品31支和包装盒8个。

经鉴定,被扣押的“**深海鱼微纳米级胶原蛋白肽”产品系伪劣产品。林某某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共计415.973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胶原蛋白肽产品、产品包装盒等物证;

2.举报材料、调查报告、加工合同、企业信息、情况说明、微信截图、银行流水凭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罗某某、杨某某、云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国家加工食品质量检验中心检验检测报告、江南大学分析测试中心的检测报告、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7.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润,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为415.9736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壮宇

检察官助理:符林珏

2018年8月3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正处于缓刑考验期,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3.扣押的伪劣产品应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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