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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67********,汉族,技校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和住所地铜陵市********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2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日;2013年1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2017年4月18日被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2018年6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经过铜陵市**区**园**大酒店时,发现店内正在摆婚宴,为盗窃进入四楼宴会大厅,趁被害人路某某不备,将其挂在座椅靠上的外套左侧口袋内一部价值521元小米手机偷走,后销赃得款300元。

2020年3月29日晚,被告人林某某在铜陵市**村朋友家吃饭,期间喝了二两左右白酒,当晚21时17分许,林某某酒后驾驶皖GJ****号小型轿车自铜陵市东村开往市区,当行驶至****小区**期门前路段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40.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指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另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磊

检察官助理:梁婷玉

2020年10月13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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