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Z126号
被告人林增钺,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3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住澄海区**镇**村**号,2018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5日因吸毒成瘾被饶平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7月16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增钺涉嫌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被告人林增钺为筹集毒资,在2020年3月31日至5月29日期间,多次到饶平县黄冈镇、汕头市澄海区入户实施盗窃,共盗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0000元。
1.2020年3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林增钺非法进入到被害人张某甲位于饶平县**镇**的住所,盗窃现金2000元及一部黑色OPPO牌手机,后逃离现场。
2.2020年3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林增钺非法进入被害人张某乙位于饶平县**镇**号的住所,盗窃现金15000元,盗窃得手后被被害人张某乙发现,被告人林增钺推开张某乙后携带盗窃所得15000元逃离现场。
3.2020年4月16日上午,被告人林增钺非法进入被害人郭某甲位于饶平县**镇**横**号的住所,盗窃现金23000元、金手链1条、金戒指2枚、金项链1条、白金项链1条和银元1个,后逃离现场。
4.2020年5月25日5时30分许,被告人林增钺非法进入被害人唐某某位于汕头市澄海区**镇**村**号的住所实施盗窃,被正在睡觉的被害人唐某某发现后逃离现场。
二、寻衅滋事罪
2019年12月19日21时许,同案人潘某甲(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林增钺、潘某乙(另案处理)携带一根加装镰刀的锄头柄及二根棒球棍的器械到被害人朱某甲位于汕头市澄海区**镇**村**号的住所外面,用携带的工具将被害人朱某甲家的门窗玻璃砸破后离开。2019年12月20日0时许,同案人潘某甲、潘某乙、被告人林增钺再次持械返回被害人朱某甲住所继续打砸门窗及停放在家门外的一辆摩托车。期间,被害人朱某甲的父亲朱某乙出门制止,被同案人潘某甲持械殴打,打砸后,被告人林增钺、同案人潘某甲、潘某乙等人携带棒球棍离开,镰刀遗留在现场。
经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乙本次未检见明显损伤痕迹。
经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乙头皮创口、手挫伤,属轻微伤。
经汕头市澄海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受损木窗的价格为人民币203元。
经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认定:受损摩托车的价格为为人民币96元。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林增钺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郭某乙、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陈述;4.同案人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林增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增钺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又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打砸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增钺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供述自己尚未被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及如实供述其参与的寻衅滋事罪的罪行,对其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增钺已经着手实行第四宗盗窃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对该宗犯罪事实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增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合刑期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松波
检察官助理:余谊泳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林增钺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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