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淮安市淮阴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林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盗窃罪,于2008年3月13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8月18日被淮安市原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曾因盗窃,于2015年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1.2019年4月27日上午,被告人林某某驾驶黑色踏板摩托车至渔沟镇淮沭河东大堤淮河村境内,盗窃王某甲家一条土狗,重约11KG,后经鉴定价值110元。
2.2019年4月27日上午,被告人林某某驾驶黑色踏板摩托车窜至渔沟镇淮沭河东大堤淮河村境内,盗窃王某乙家的一条土狗,重约6KG,后经鉴定价值36元。
3.2019年4月27日上午,被告人林某某驾驶黑色踏板摩托车至渔沟镇淮沭河东大堤淮河村境内,盗窃吴某某家的一条土狗,重约4.5KG,后经鉴定价值27元。
4.2019年4月27日上午,被告人林某某驾驶黑色踏板摩托车至渔沟镇淮沭河东大堤淮河村境内,盗窃包某某家的一条土狗,重约14KG,后经鉴定价值140元。
5.2019年4月27日上午,被告人林某某驾驶黑色踏板摩托车至渔沟镇淮沭河东大堤淮河村境内,盗窃郭某某家的一条土狗,重约10KG,后经鉴定价值100元。
6.2019年4月27日上午,被告人林某某驾驶黑色踏板摩托车至渔沟镇淮沭河东大堤淮河村境内,盗窃朱某某家的一条土狗,重约14KG,后经鉴定价值140元。
7.2019年4月27日上午,被告人林某某驾驶黑色踏板摩托车至渔沟镇淮沭河东大堤淮河村境内,盗窃谈某甲家的一条土狗,重约6.5KG,后经鉴定价值39元。
二、抢劫罪
2019年4月27日上午,被告人林某某在渔沟镇淮沭河东大堤附近盗窃土狗后,驾驶黑色踏板摩托车行驶至渔沟镇卢华村境内,被卢华村村民谈某甲、谈某乙、路某某等人发现并追捕。在追捕途中,被告人林某某为抗拒抓捕出示装有毒镖的弩威胁追赶的村民。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在其住所被抓获,归案后仅如实供述盗窃土狗的犯罪事实,未供述其适用弓弩抗拒抓捕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林某某使用的涉事车辆、弓弩等物证;
2. 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出具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3. 证人华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谈某甲等人的陈述;
5. 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 淮安市淮阴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多次盗窃他人家畜,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林某某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抗拒抓捕,当场出示凶器相威胁,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涉嫌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新宇
检察官助理:陈秋雨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 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 全部案件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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