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021972********,汉族,大专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居委**巷**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8月1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盗窃、非法持有弹药案,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1、2018年9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来到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路**期对面绿化带,见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V8****的宝马牌轿车的车门敞开且无人看管,便进入该车,盗走陈某乙存放在该车内的现金人民币600元,后逃离现场。得手后,所得赃款已被林某某花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林某真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2、2019年7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来到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路绿化带公共停车位,见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VY****丰田牌越野车的车门敞开且无人看管,便进入该车,盗走黄某某存放在车后尾箱的现金人民币3200元,后逃离现场。得手后,所得赃款已被林某某花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林某真、邢某某、徐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视频光盘1块。
3、2020年6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来到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路**期停车场出入口对面绿化带人行道,见被害人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V8****丰田牌普拉多轿车的车门开着且无人看管,便进入该车,因未发现可盗的财物,遂离开现场。2020年8月10日,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陈某甲、林某真的证言;3.被害人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揭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二、非法持有弹药罪
2020年8月10日,民警对涉嫌盗窃作案的被告人林某某在位于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巷**号的住家进行搜查,在林某某住家提取扣押到50发子弹。经鉴定,送检的50发弹形物都为64式手枪子弹(其中2发用于检验消耗),都具有子弹性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64式手枪子弹50发;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林某真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搜查视频光盘1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越佳
检察官助理 张玉珊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在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块。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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