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021986********,汉族,广东潮州人,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潮州市湘桥区**街道**巷居委会**街**号之**。2020年8月4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潮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因本案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9月30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9月10日凌晨4时许,驾驶摩托车至潮州市湘桥区潮州大道疾控中心附近人行道时,发现被害人谢某某在该人行道的石椅上睡觉,且被害人谢某某的2部iphone X手机掉落在地上,被告人林某某遂下车走近被害人谢某某并将其掉落在地上的2部iphone X手机盗走。作案后,被告人林某某将其中1部iphone X手机藏匿于潮州市湘桥区**村**路**区**巷**横*号一自建房一楼停车场处,另1部iphone X手机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至一家手机店开锁。赃物价值合计人民币3807元。归案后,被盗2部iphone X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以人民币5300元的价格向他人(微信昵称:“某某”,微信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洲灰鹦鹉一只。经鉴定,涉案非洲灰鹦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名录。
2020年8月4日,潮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联合潮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在被告人林某某位于潮州市湘桥区**村**路**区**巷**横**号**的家中客厅现场查获上述鹦鹉,并依法传唤被告人林某某,后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潮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林某某被潮州市公安局凤新派出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邱垂滋
检察官助理 丁桂銮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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