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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26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巷**号,现住佛山市南海区**。2013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10月9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8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路M2酒吧内,乘被害人唐某某不备,窃取被害人唐某某放置于裤袋内的价值人民币1817元的苹果iphoneX手机一台,得手后试图逃离现场时被抓获,并当场缴获涉案被盗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2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私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1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振华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5册、光盘5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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