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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5202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村**巷**号。因盗窃于2011年3月30日被行政拘留五日。盗窃嫌疑,于2020年8月24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某自2020年8月19日开始至2020年8月22日期间连续四天晚上22时多至23时左右,驾驶一辆粤VJ****男庄摩托车到揭阳市空港经济区**村**市场对面被害人黄某丙的钢铁厂,用手掰开其外围的铁丝网,盗窃工场的钢材废料,后卖给冠阳油站附近的一家废品站。四次盗得的钢材废料分别是80斤、42斤、70斤、67斤,每次都是按照1元/斤的价钱卖掉,所得赃款人民币259元。2020年8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同样驾驶摩托车来到黄某丙的钢铁厂盗窃钢板时,被揭阳市公安局凤美派出所民警现场抓获。经揭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部分钢材进行价格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男庄两轮摩托车一辆、麦片袋、钢板;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的证实;4、被害人黄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揭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钢

                                               检察官助理 卢锘昂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揭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块。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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