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路**小区**座**单元,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福州市台江区鳌峰小区门口石墩处,趁被害人李某某醉酒后在石墩处睡觉,将其掉落在石墩旁的一部华为手机盗走。被告人林某某将手机关机后藏匿在家中。涉案被盗的手机经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930元。
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被害人李某某对被告人林某某之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指认照片等;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榕价认扣【2020】431号);
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人民币49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玲2020年11月23日
附:
1. 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上述户籍地,
联系电话:1360081****
2.随案移送卷宗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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