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住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乡**村**号,现住云南省南涧县**镇**村委会**项目部。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10月9日一次退回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9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一辆陈旧的踏板摩托车从南涧县**镇**村委会******工区出发,10时30分许来到南涧县**镇******车行修理摩托车。看见**车行前公路边上停放着一辆白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摩托车钥匙插在车上,摩托车上挂着一个红色头盔。林某某在****车行内休闲约20分钟,发现摩托车没有人看管,外加其购买的摩托车陈旧,于是心里就起了盗窃摩托车的念头。林某某于2020年3月13日10时49分许把在**车行修理的摩托车骑到******路口,后走路回到**车行,10时51分许林某某顺手把停放在路边上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踏板车启动骑回工地,到了**镇**饭店附近把摩托车上头盔丢到路边,到了工地林某某担心盗窃的摩托车被人认出来,于是就把摩托车车牌拆下来,藏匿于其驾驶的挖机工具箱内,林某某在工地上驾驶摩托车时还将盗窃的摩托车损坏。经南涧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认定该被盗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3600元。经南涧县**镇**车行老板周某某提供的维修明细,修理费用及头盔价值共计51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向林某某扣押了摩托车1辆、云LR****车牌1块,该摩托车、云LR****车牌已发还被害人李某某。林某某赔付李某某摩托车修理费用510元。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林某某当面向李某某赔礼道歉,李某某对林某某的盗窃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人在场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绍龙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在南涧县**镇**村委会******项目部;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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