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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1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本市万秀区**路**号(户籍所在地:本市万秀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21时左右,被告人林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桂D****1的女装摩托车至本市长洲区新兴二路**超市地下停车场内的“时尚爱车房”洗车店,乘店内无人看守之机,将该店的一台黑猫牌QL360C推车式冷水清洗机以及一桶洗车蜡盗走。得手后被告人将该桶洗车蜡丢弃,清洗机则留下自用。经鉴定,该清洗机价值人民币2307元。

案发后,该清洗机已被扣押,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罗松

检察官助理:刘雪莹

2020年12月4日

附:

1. 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 刑事侦查案卷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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