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17〕53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昌图县,身份证号码2112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昌图县**镇**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1日3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亚贸大厦奥斯卡酒吧内,趁被害人李某某、赵某某不备,将赵某某放在酒桌下面二层台上的一部黑色苹果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000元。
2017年10月2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林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赵某某、邱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小磊、王磊
2017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详见案卷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一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二页
5.量刑建议书一份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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