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931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户籍所、现住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峰尾镇诚鹏村下楼**号。因盗窃,于2020年4月1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9月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用从其前男友刘某某车中窃取的一把钥匙打开被害人代某某租住于本区山腰庄园荣寓十层**室的房门,随后进入该房间并盗得一个女式手表、一条女士项链。
经泉港区价格认定局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08元。
另查明:2020年7月2日,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在本区峰尾镇程鹏村下楼**号抓获被告人林某某,被告人林某某当场承认其盗窃事实并将所盗手表、项链上交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该局于同月31日将上述物品发还被害人代继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女式手表一个、女士项链一条;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泉港区价格认定局文件;
7.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草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20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所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有盗窃的前科,本次再犯盗窃罪,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至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亮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0608688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告知书以及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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