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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51998********,汉族,大学专科,户籍地福建省连城县**镇**村**路**号,居住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l、2019年7月23日3时20分,被告人林某某和柯某某(另案处理)到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位于湖里区**的**娃娃机店,柯某某使用螺丝刀撬开自助换币机,被告人林某某望风,盗窃现金大约1700元。

2、2019年7月24日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和柯某某到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位于湖里区**号的**娃娃机店,柯某某使用螺丝刀和扳手撬开自助换币机,被告人林某某望风,因自助换币机内无钱而未能得逞。

3、2019年7月29日l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和柯某某、吴某某、何某某(均另案处理)到湖里区**号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娃娃机店,由吴某某和柯某某依次使用螺丝刀和扳手撬开店内的自助换币机,被告人林某某望风,盗窃现金人民币60元。

4、2019年7月29日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和柯某某、吴某某、何某某到湖里区**号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娃娃机店,由吴某某、柯某某和何某某依次使用螺丝刀和扳手撬开店内的自助换币机,被告人林某某望风,盗窃现金50元。

5、2019年7月29日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和柯某某、吴某某、何某某到湖里区**社**号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娃娃机店,由吴某某、柯某某和何某某依次使用螺丝刀和扳手撬开店内的娃娃机,被告人林某某望风,因娃娃机内均为游戏币而未能得逞。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林某某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柯某某的父亲代为赔偿被害人8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柯某某、吴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作案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笔录;

5、案发现场监控等电子数据;

6、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合计18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在实施第2、5起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的范围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静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52119****)。

2、案件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法律文书。

4、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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