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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Z31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4********,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宿舍(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因犯抢夺罪,于2017年9月12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和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茂名市**路**花园值班时,逐一拉开停放在**花园南门人行道上的小汽车车门,欲盗窃车内物品。当林某某拉到被害人江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为粤G0****小汽车车门时,发现车门未锁,便进入车内,将江某某放置在车内的15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林某某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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