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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铁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57********,汉族,高中文化,退休,住上海市徐汇区**村**号**室。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8时45分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本市徐汇区轨道交通一号线锦江乐园站北出口盗窃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TDT1097Z型),后逃逸。经鉴定,上述涉案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19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停放在本市徐汇区轨道交通一号线锦江乐园站北出口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在上述时间失窃的经过。

2、书证关于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归案的情况说明、工作情况、录像提取笔录,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录像、监控截图、刑事摄影件及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林某某实施盗窃及归案的经过。

3、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及相关车钥匙并已发还被害人的情况。

4、书证刑事摄影件、接受证据清单,证实涉案被窃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及钥匙的外观特征及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信息(含车辆型号)。

5、鉴定意见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涉案雅迪牌电动自行车(TDT1097Z型)价值人民币2190元。

6、书证网上人口信息资料、常口现实库信息资料,证实被告人林某某的主体身份情况。

7、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犯罪动机、目的、过程及认罪态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施雨

                                  检察官助理陈民翔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上海市徐汇区**村**号**室,联系电话:1891710****。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听取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材料》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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