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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2013年6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7日因吸食成瘾被饶平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戒毒二年。2019年12月23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早晨,被告人林某某为筹集赌资,遂乘与其同居的女朋友被害人李某某没有在家时,未经被害人李某某同意,拿出被害人李某某放置在家中衣柜的工商银行卡和身份证在赌博网站上注册账号,后将被害人李某某工商银行卡上的资金盗走,转到其本人支付宝后充值赌资进行赌博。至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林某某以上述方式多次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工商银行卡上的资金充值赌资,共计人民币32000元。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林某某在饶平县**镇**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23日,被害人李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其对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敏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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