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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Z484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01198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2013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4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16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7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9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0日23时,被告人林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太太满庭芳酒店(铜陵路店)盗走软壳中华香烟一条,硬壳中华香烟一条,金皖香烟一条,普皖香烟一条,软壳中华香烟2包,硬壳中华香烟2包,金皖香烟3包和700余元现金。经烟草专卖局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884元。

2、2020年4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至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与庐阳街交口最真厨房饭店,从后门门缝钻进店内,盗走五瓶飞天茅台、一瓶古井十六年原浆、十包软中华香烟、两包硬中华香烟、三包硬盒贵烟、五包金皖香烟,后销赃得款9450元。经鉴定,被盗烟酒共计价值人民币13070元。

3、2020年4月4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太太满庭芳酒店(铜陵路店)盗走2袋1公斤装五常大米(市场价格40元)和2瓶易拉罐装雪碧(市场价格10元)。

4、2020年8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太太满庭芳酒店(铜陵路店)盗窃收银柜内现金2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等;

2.鉴定报告书、估价鉴定结论书等;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及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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