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7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三台县**镇**中学**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5月1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某在三台县芦溪镇“广客缘”超市内的小家电货架上盗窃一个“公牛牌”插线板,并拿回永明老家使用。
2. 2020年5月25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三台县芦溪镇“广客缘”超市内的洗化用品货架上盗窃一盒“西丽”牌香皂,并带回自己出租房内。
3. 2020年5月2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三台县芦溪镇“广客缘”超市内的调味品货架上盗窃一袋胡椒粉,并带回自己的出租房内。
4. 2020年5月2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三台县芦溪镇“广客缘”超市内盗窃一支“云南白药”牙膏。当被告人林某某在走出收银台后在超市大门时被当场抓获。
经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庞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等;6、鉴定意见;7、其他文书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玲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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