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24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4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初至9月初期间,被告人林某某窜至广汉市**镇**路**段**号**工地停车场内,分七次将停车场空地上的7捆(每捆20根)长约6米的有色铝合金条盗走,后其以4.7元1斤,每捆总价277元的价格卖给一废旧收购站。
2.2020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某窜至广汉市**镇**路**段**号**工地停车场内,将停车场电梯门口的电梯安装配件盗走了500余斤,后将500余斤电梯安装配件卖给一废旧收购站,获赃款500余元。
3.2020年9月6日1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窜至广汉市**镇**路**段**号**工地停车场内,将停车场电梯门口的电梯安装配件盗走了500余斤,后将500余斤电梯安装配件卖给一废旧收购站,获赃款500余元。
4.2020年9月7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窜至广汉市**镇**路**段**号**工地停车场内,将65个L型小支架、14个长约主20CM的角钢和2个2M长的脚手架踏板放在电瓶车上,在被告人林某某驾驶电瓶车逃逸时,被工地员工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永军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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