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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镇**村**号。2009年5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09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两万元。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2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22日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先后在济南市济阳区**街道**街村**房**街道**村刘某乙废品收购站等地,盗窃檩条、电视机、钢板等物品,涉案价值34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等书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的陈述;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本案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道松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五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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