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176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镇**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9日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去到本市石碣镇四甲村南天华佳步行街二楼的简爱网吧看见被害人何某某坐在自己的机位上睡着了,何某某的一部VIVO牌X7PLUS手机放在身旁的桌面上,林某某趁机把该手机偷走(经鉴定价值465.3元)并离开了网吧。后林某某利用该手机转走何某某支付宝里的12800.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东莞市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现场监控录像,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杰民
2019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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