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6日8时许,被告人林某某窜至**镇**社区**网咖**楼,乘被害人刘某某熟睡之机偷走刘放在电脑桌面上一台价值959.2元的OPPO牌PBCM30手机。经侦查,侦查员于2019年10月16日2时16分许在**镇**社区**路**号将林某某抓获,并起回被盗手机一部。破案后,涉案手机已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一部;2.书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慧萍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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