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72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5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广场**停车场门口处,趁被害人李某某在副驾驶座上睡觉之时,将明知是被害人掉落在车门外的一台苹果iPhone11手机盗走,后将该台手机以350元变卖给一名摆地摊的女子。
经鉴定,被盗苹果iPhone11手机价值人民币46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犯罪后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志伟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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