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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9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惠来县**镇**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0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2020年10月23日告知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本市白云区**街**街**巷**号士多店门口,趁李某某熟睡之机,盗得李某某裤袋内VIVO手机1台。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12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手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3、证人贺某某、易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月琦

检察官助理:吴佳纯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473949****。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具结书》一份。

4、缴获的赃物手机1台,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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