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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22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9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3日22时10分,被告人林某某驾驶电动车来到惠州市惠城区**镇**工地营销中心**楼**号在建商铺,见该商铺大门敞开,无人看守,遂进入商铺,将惠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放的106个铜闸阀、1085个铜螺帽、2个铜线耳(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7918.02元)盗走并销赃至马安镇**科技有限公司旁一再生资源回收站老板王某某(另案处理)。随后,被告人林某某返回该商铺欲再次行窃,被工地人员发现、控制。次日0时许,公安人员接报至现场将被告人林某某抓获归案。1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再生资源回收站将王某某抓获,现场缴回全部被盗物品。破案后,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918.0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东华

检察官助理:邓文廷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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