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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二部刑诉〔2020〕Z2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镇**村**路**号,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路一出租屋2019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梅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4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至2020年2月26日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驾驶黑色无牌女装摩托车五次到梅县区**高新区**城小区盗窃电线,并销赃获利约1400元。经梅县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电线价值总计为4223.47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1日,林某某用放在消防栓内的套房钥匙开门进入该小区**栋**房盗得珠江牌电线(1捆ZR-BVR2.5mm2、2捆ZR-BVR1.5mm2),后在梅县区顺风车站附近以每斤8元的价格卖给一男子,得款约200元。

2、2020年1月中旬,林某某用放在消防栓内的套房钥匙开门进入在该小区**栋**房盗得珠江牌电线(2捆ZR-BVR2.5mm2、1捆ZR-BVR1.5mm2),后在梅县区程江镇西山村以每斤7.8元的价格卖给一女子,得款约200元。

3、2020年2月22日下午,林某某用放在消防栓内的套房钥匙开门进入在该小区**栋**房盗得珠江牌电线(1捆ZR-BVR4mm2、2捆ZR-BVR2.5mm2、3捆ZR-BVR1.5mm2),后在梅县区程江镇西山村以每斤8元的价格卖给了一男子,得款约300元。

4、2020年2月23日16时许,林某某爬窗进入该小区 **栋**房盗得珠江牌电线(2捆ZR-BVR4mm2、11捆ZR-BVR2.5mm2、5捆ZR-BVR1.5mm2,2捆ZR-BVR6mm2)和一件外套,后在梅县区锭子桥附近以每斤8.2元的价格卖给了一男子,得款700多元。

5、2020年2月26日10时许,林某某用放在套房门口地毯下的钥匙开门进入该小区**栋**房盗得4捆散乱的电线(2米珠江牌ZR-BVR1.5mm2、15米珠江牌ZR-BVR4mm2、8米启梅牌ZR-BVR2.5mm2、3米南联牌GB-10mm2)后来到该栋楼的地下停车场时,被蹲守在该处的民警现场抓获。此次盗得的电线随后发还给户主王某某。

2020年2月26日,林某某经传唤后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勘验笔录;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钰莹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梅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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