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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县**镇**村**街**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0月3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乘坐42路公交车到达翠微站时,看到准备下车的被害人闫某某右边裤袋露出一部手机,便伸手去盗走该手机,随后下车离开现场,转乘931路公交车后被群众抓获,民警在被告人林某某处缴获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3.证人别某某、史某某、兰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滢琳

(院印)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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