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8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至2020年1月3日,被告人林某某利用担任广州**食品有限公司和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会计员、保管部分银行U盾及密码的职务便利,采用编造查账借口、秘密窃取等方式获取公司出纳员的银行U盾、密码,先后多次将上述两家公司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共计人民币94.5万元转账至其个人账户及赌博账户,用于网络赌博。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通过网上银行先后返还人民币35.4万元至上述两家公司银行账户内。
综上,被告人林某某共计侵占上述两家公司人民币59.1万元。
2020年1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群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9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及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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